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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全国世界语协会会费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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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23-03-27 13:54
为做好协会会费的收缴、使用与管理工作,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《中华全国世界语协会章程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,会员缴纳的会费,是协会工作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。
第二条 会费的收缴、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、遵章守法、厉行节约的原则。
第三条 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,应给予鼓励。
第四条 会员于每年3月底前缴纳当年会费,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足额会费。
第五条 会费标准
(一)个人会费100元/年,18岁以下50元/年;
(二)单位会员。普通团体会员每年缴纳1000元;理事单位团体会员每年3000元。
第六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交财务部门管理,并开具《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》。
第七条 会员因特殊原因需减免会费的,可向协会提出申请,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。
第八条 协会会员应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缴纳当年的会费,并汇入本会指定银行账户。对于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,被视为自动退出协会会员,不再退还缴纳的会费、资助和捐款。
第九条 会费应按照协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:
(一)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;
(二)会员代表大会、常务理事会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会议;
(三)协会日常所需的办公支出;
(四)相关宣传材料、书籍、网站文章稿费等;
(五)其它合法支出。
第十条 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协会主管领导批准,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须报常务副会长审批。
第十一条 财务收支情况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,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,定期向常务理事会通报。
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全协秘书处。
第十三条本办法经全协2023年3月第14届全国世界语大会会议通过,自2023年3月25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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