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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全国世界语协会会员管理办法

发布日期:2023-03-27 13:55
为了加强中华全国世界语协会(以下简称全协)会员(以下简称会员)的规范化管理,做好会员服务,保护会员权利,规范会员义务,增强协会凝聚力,激发协会的组织活力,依据中华全国世界语协会章程相关条款,特制定本服务条例。
第一条 全协秘书处设专人负责会员发展事务,熟悉相关程序、条件,与会员保持联络、沟通,定期在全协网站上进行信息发布、更新等,做好服务。
第二条  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三条  会员应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拥护并遵守全协章程;
(二)自愿申请,原则上需经省级世协推荐加入本会;
(三)每年按时缴纳会费。
第四条  会员入会按以下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省级世协推荐信或2名全协会员推荐信;
(三)团体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;
(四)由全协秘书处进行审核,对符合入会条件者发给会员证,并报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备案。
第五条 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全协工作提出批评、建议和监督的权利;
(三)参加全协举办的各项活动;
(四)享受全协提供的优惠待遇;
(五)退会自由。
第六条 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全协章程和各项规定;
(二)执行全协决议;
(三)按规定缴纳会费;
(四)维护全协声誉及合法权益;
(五)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,传播世界语精神;
(六)向全协提供工作信息及资料。
第七条  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行为,视情节轻重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通报批评;
(二)警告;
(三)严重警告;
(四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(五)劝退;
(六)除名。
第八条  会员自愿退会和劝退须书面报告全协,经批准后交回会员证。
第九条  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(一)2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;
(二)2年不按要求参加全协活动;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。
第十条  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十一条  本办法于2023年3月经第14届全国世界语大会通过,自通过之日起施行。
第十二条  本办法由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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